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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的时候如果叫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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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的时候如果叫做偷税

2019-08-29

你知道怎么来定义“偷税”吗?

可能在大多数的人的认知里面,只要少缴了税款就是偷税。对于外行人来说,简单这样理解无伤大雅,但对于财税圈子的我们来说,就不能这么轻描淡写的去理解:什么是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这就是偷税。

我们可以看出,若定性为偷税,必须满足“方法+结果”。不缴少缴税款是结果,但同时也要使用了一定“方法”。

那么这些“方法”有哪些呢?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很多税务人员会把“虚假纳税申报”等同于“申报不实”。一旦看到一个企业申报表的税款数字不对,就全部按照“申报不实=虚假纳税申报”来进行判断。殊不知妥妥地将绝大多数被查的企业都装进偷税的笼子里。

征管法释义是这样解释的,所谓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

这里提到的“制造虚假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其实已经充分表明了,不是说申报数字不对,就可以认定为虚假纳税申报。还必须在一些行为来表明其“主观故意”的。

所以,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没有企业弄虚作假的证据,对于申报不实的情况,不定性为偷税是比较恰当的。毕竟,税收政策纷繁复杂,且不说企业,就是专门从事稽查的税务干部也不敢说自己能把申报表填写得百分百正确,企业政策理解不到位是很常见的情况。“法律不强人所难”,我认为唯有以慎审的态度对待偷税的认定,才能正确贯彻立法本意。

以上就是所谓的“偷税”的解释,为了公司的未来,为了自己的人生应做到“不偷税、不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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